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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

发布时间:2019-08-06

7月29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对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三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在29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表示,《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是此次消防执法改革遵循的原则之一。根据《意见》,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透露,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琼色表示,放宽市场准入后,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违规从业的问题,将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取消事前审批后,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实施事后核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同时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审批,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从重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目前还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应急管理部正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实施。”琼色说。

 

  本次消防执法改革,还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介绍,调出的13类产品如消防水带、消防车等,基本是消防部门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还有一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较少,这些产品质量比较稳定。通过改革,预计减少7万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1万余家企业,可以大大降低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于取消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消防部门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其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认证;对保留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3C认证监管,重点查处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以及伪造、冒用、买卖3C认证证书的行为;同时,突出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力度,对消防产品认证活动加强监管,同时发挥社会各方包括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消防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性和公信力。

 

  “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尚勇说,改革也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